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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报送2024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5/17 9:49:49     浏览次数:次     来源: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选择〖   〗

各市(县)区司法局、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省司法厅《关于报送2024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苏司职称办〔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准备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25日,报送地点为无锡市司法局政治部(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716室,联系电话:81822133),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工作相关文件、表格,可在QQ群(397612189)下载,申请入群时请注明单位+姓名。

 无锡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4日 

 

关于报送2024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有关单位职称办: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在我省各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在我省各公证处中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并在我省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一)资格条件
       1.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其中有关学历、资历要求按以下口径执行: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需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职称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申报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参照上述文件和口径执行。
       2.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3.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政策
       1.申报人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2.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4.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5.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授权建立“绿色通道”原则,对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按原规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尚未组建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无法开展评审的,可以委托省司法厅职称办评审。省直单位的公职(公司)律师,符合初定条件的,可由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初定相应职称;申报中级、高级职称评审的,须按程序报送省司法厅职称办组织评审。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不得多头报送。
       全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在首页左上方“云办事”中点击“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按要求与其他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提交要求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严格按以下要求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成册,评审后只退还卷宗,其他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相关表格及有关政策可登录江苏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在“为民服务”—“申办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第一分册(按规定格式打印、签章后装入材料袋,不装订):
       1.《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审核承诺书》(用A4纸打印)。
       2.《 市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用A3纸打印)。
       3.《江苏省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3份(用A3纸打印)。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系统下载生成,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后,用骑马钉装订)。
       第二分册(按顺序编辑目录、页码,用白色封面胶装成册):
       1.《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审核承诺书》复印件(用A4纸打印)。
       2.《江苏省申报__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复印件。
       4.申报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5.申报人现取得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申报人现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申报人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报人现职称以来的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
       9.申报人近三年来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10.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证明、证书复印件。
       11.申报人论文、论著复印件(学术著作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学术论文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
       12.申报人破格晋升的依据和佐证材料复印件。
       第三分册(装入材料袋,不装订):
       1.申报(转评)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业务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卷宗1份(均为原件)。申报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业务卷宗4份(均为原件)。
       2.申报(转评)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不同类型国内公证业务卷宗4份,其中包括遗嘱卷宗和继承卷宗(均为原件)。
       3.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中、高级职称的,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司法鉴定业务卷宗5份(均为原件)。

       四、申报材料审核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并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申报。
       (二)设区市司法局以及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核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所有复印件均需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一次性补正,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工作业绩、成果没有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四)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至6月30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五)线上审核通过人员,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纸质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司法局及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派专人统一报送至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办(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1205室),同步发送电子文档至电子邮箱。

       五、收费标准

       报送材料经初审合格后,需缴纳评审费。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50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300元/人,评审前汇至江苏省司法厅(账号:4301011409001020080,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宁海路支行,汇款请备注:申报人姓名+单位+职称评审费)。

       联系人:刁鹏、郭跃生,联系电话:025-83591323;83591121,电子邮箱:5653121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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