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连续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困难学子的资助工作!
资助范围不限于户籍
据介绍,过去,我市的资助政策只针对具有我市户籍的困难学生,本次资助政策调整后,资助范围明确为取得我市学籍的困难在读学生。这意味着,在宜就读的外来务工子女,若存在家庭经济困难,也有望得到资助!
困难学生实行分类认定
本次政策调整后,将按照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及一般困难三大类别,分档资助。
特别困难学生
(1)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当年度年检的《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子女;
(4)具备当年度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具备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6)具备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确认,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7)具备民政、公安、人武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比较困难学生
(1)具备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并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2)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4)具备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并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宜兴市低保标准以上、1.5 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一般困难学生
(1)具备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并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宜兴市低保标准 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资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过去,我市执行的资助标准为省定最低标准。为进一步减轻困难学子的家庭经济负担,此次调整,提高了我市执行的资助标准。新标准规定如下:
学前教育阶段
(1)对特别困难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费标准按所在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执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减免。
(2)对“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幼儿分别按照1200元/生/年、100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政府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
(1)对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在校午餐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在校午餐费一般按照实际收取午餐费标准给予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按小学生100元/生/学期、初中生120元/生/学期标准给予减免。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继续落实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小学标准为:特别困难学生1500元/生/年,比较困难学生1200元/生/年,一般困难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标准为:特别困难学生2000元/生/年,比较困难学生1500元/生/年,一般困难学生1250元/生/年。
普通高中阶段
(1)对特别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和住宿费,免费标准按所在高中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2)继续落实高中助学金制度,标准为特别困难学生2500元/生/年,比较困难学生2200元/生/年,一般困难学生2000元/生/年。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继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相关实施范围、标准、比例保持不变。
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0510-87978033进行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