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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19/2/18 10:23:47     浏览次数:次     来源:宜兴人才网       字号选择〖   〗

下限从1105 元/月 调整为1275 元/月


       昨天,宜兴日报社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局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其中下限标准从1105 元/月调整为1275元/月。 
       “失业保险金待遇提高,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根据我省失业保险新规定,自2018 年12 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 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发放;缴费满10 年不满20 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发放;缴费20 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 元。失业保险金下限从不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调整为1.5 倍,计算后下限标准调整为1275 元/月。据该负责人计算,标准调整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最少每月可多领151 元。 
       需要提醒的是,本次调整的执行对象为去年12 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对去年12 月、今年1 月和2 月22 日前申领的人员,市人社局将在3 月底前补发到位,2 月22 日后申领的人员将直接按照新标准发放。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到市人社局人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须根据户口及缴费年限等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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